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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
本会名称:辽宁省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LIAONING
英文缩写:CEASL
第二条 性 质
本会是由辽宁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个人和团体自愿参加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本会是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辽宁省发展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宗 旨
本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倡导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促进学术活动的开展和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提高城乡现代化建设水平服务;为维护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职业的合法权益服务,把本会建成会员和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辽宁省建设厅和社团登记主管部门辽宁省民政厅以及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学会、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本会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受省建设厅领导。
第五条 本会会徽采用由斗拱组成的辽字形图案。
第六条 本会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82号。邮政编码:1100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学术考察;
(二)普及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三)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组织建筑设计创作竞赛和土木建筑工程评优;
(五)开展跨省区学会业务合作,促进国际学术交流, 加强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六)进行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推动知识更新;
(七)举办专业展览、编辑出版学术专著、刊物和科普读物;
(八)接受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编制修订标准规范,承担项目评估和成果鉴定,参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推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有关工作;
(九)承担符合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维护科技工作者职业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乡村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和团体会员(即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
⑴、取得建筑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建筑科技工作人员;
⑵、从事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重大贡献者;
⑶、热心并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⑷、定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符合本款⑴并取得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应学术组织会员资格的中国籍土木建筑科技人员。
2、乡村会员:在乡村定居的热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乡村干部、乡镇建设助理、土木建筑技术人员。
3、资深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本学科取得重大成就和做出重大贡献,并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影响的本学会会员。资深会员由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批准。
4、名誉会员: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对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学会领导。
5、学生会员:建设领域高等院校在校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和研究生。
6、外籍会员:曾取得建筑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技术职称或职务,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在所在国建筑学术组织中取得会员资格,愿意同本会联系、交往、合作的外籍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
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原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团体。
本会理事所在单位原则上应是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
(二)组织委员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各类会员分别享有下列权力: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和乡村会员
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和监督权;
⑶、参加本会有关的学会活动;
⑷、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⑸、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为本会的终身会员。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可以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代表本会参加国外的学术活动。
3、学生会员
享受普通会员⑵、⑶、⑷、⑸项权利。
4、外籍会员
(1)可应邀参加本会在辽宁省境内主举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减收会议注册费;
(2)优惠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二)团体会员
1.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学术、科普活动;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及团体会员条例;
2.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协助做好团体会员单位内本会会员的组织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1、本会会员和理事,如迁移到省外定居应由该人原在单位书面通知学会理事会秘书处。该人即自动失去本会会员和理事资格。
2、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分会理事长、专业委员会主任等,因工作调动离开原单位,应由该人原在单位书面通知学会理事会秘书处。该人即自动失去原在本会所担任的职务。同时,应由原单位推荐新的人选,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3、本会会员(包括在学会担任各级职务人员)长期不参加学会活动达两年以上者,自动失去会员资格及其在本学会的相应职务。原在本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分会理事长、专业委员会主任等职务者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人选,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4、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5、本会团体会员单位会费标准由高至低分为三个档次:一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所在单位;二是,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分会理事长、专业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三是,理事单位。每届理事会会费的具体标准由该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和建设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理理事会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建筑科技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和省科协审查并报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建设厅和省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学会基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建设厅和省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任何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 经建设厅审查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厅和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建设厅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厅、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六届全省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9年12月29日 |